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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国之大者(心怀国之大者)

时间:2023-07-23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高考资讯

近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暨全国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在这座城市召开。2019年4月,最高检制发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江西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熊某等道路交通事故理赔虚假诉讼案位列其中。在要旨部分,指导性案例指出,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

近两年,随着精准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等检察监督新理念的生根发芽、民事检察办案实践的突飞猛进,以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事检察人对民事检察理论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强烈渴求,研究热情空前高涨。以2021年6月16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暨全国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为新起点,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开启新征程。

2021年6月16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暨全国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浙江省宁波市举行。

浙江省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的东方始发港,如今坐拥万亿GDP,成为当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座标杆。近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暨全国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在这座城市召开。

这是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设立以来的首次会议。根据议程,本次年会审议了专业委员会规则、理事名单,在交流与研讨环节,与会代表还围绕民事检察中的热点理论话题进行了研讨,氛围十分热烈。

自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民事检察部门单独设立以来,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一方面,精准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等监督理念已深入人心,民事检察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双双提升;另一方面,实践飞速发展,而理论还未完全跟上。正如第二十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所强调的——对检察理论的需求从未如此迫切。

带着日益丰富的民事检察监督实践和鲜活的思考,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暨全国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为新起点,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开启新征程。

1

站位高远方能实现

理论研究的行稳致远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新格局形成后,如何从理论、实践两个层面入手,给予民事检察监督以强劲发展动力,一直是民事检察人思考的问题。

自专司民事检察工作的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设置以来,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始终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质上是启动纠错程序,促进法院重新审视并自我纠错”“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司法公正是所有司法机关共同向社会输送的一项社会公共产品,而并非零和博弈,这既是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优越性所在”。这些来自最高检层面的声音,为监督实践提供了正确指引。

“我们常说,民事检察监督,既体现权力监督,又体现权利救济。但有时,我们对司法审判权监督的力度不够,缺少‘刚性’。进入新时代后,在强化监督力度的同时,如何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私权利的救济?”长期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高兰圣发现,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兼顾,实现起来并不容易,这不仅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更需要理论层面更为细致深入的研究,从而为办案实践提供支持。

近年来,作为司法与科技的集大成者、互联网融入司法的“样板间”和“试验田”,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之时就备受行业关注。王雪梅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来自于互联网法院的同级监督机关。如何对新兴的互联网法院进行精准监督?在坚持必要性和法定性标准的前提下,王雪梅将谦抑性原则引入思考。“鼓励新技术运用,创造新的裁判规则,为网络空间树立底线和边界。只要是探索,就会给现有规则带来突破,在监督时,检察机关要对创造规则的审判目标予以尊重。在尊重审判规律、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精准监督。”

在王雪梅看来,选择最佳的监督路径,在方法和目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实现匹配和平衡,才能实现监督准、质量高、效果好的终极目标。而这一切,也亟待理论层面的研究和支撑。

时代的发展、改革的推进,为民事检察提供了丰富的办案实践,也为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提出许多新课题。

“绝对不能把民事纠纷当作是私权范围内的事,每一件案件都关系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民事检察人要做‘国之大者’,不能是小格局、低站位。”出席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期间,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就加强新时代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给予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以明确定位。

这一要求也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共鸣——做“国之大者”,就是要跳出私权范围,心怀国家和人民,心系发展与稳定。只有站位高远,理论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由此出发,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方能行稳致远。

2

让指导性案例成为

理论研究的源头活水

2020年7月28日,最高检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强化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提供了办案指导。

“以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指导性案例的主题,为我们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指导性案例中,既有多元化监督方式的解读,也有对薄弱环节——执行监督的阐述,更有对民事检察司法政策的解释,为我们开展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样本。”案例发布后,受到民事检察人员,尤其是基层干警的欢迎。按照民事检察工作布局,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主要针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但长期以来,这方面的成熟案例并不多见,理论研究缺少相应的对象。“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很解渴。”一时间,洛阳纸贵。

司法审判中,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意义,其有助于祛除“同案不同判”的诟病,也有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并对指导性案例的编排进行改版,在实现业务条线内指导功能的同时,又赋予其向社会释法说理的作用、传递法治精神的价值。

不久前,在最高检司法案例研究院与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召开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研讨会上,最高检领导再次强调,检察指导性案例是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检察产品”,是指引正确适用法律、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的“样本”,也是诠释法律精神、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教科书”。

对于民事检察人而言,站在理论研究的立场上,指导性案例更是源头活水。

2019年4月,最高检制发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江西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熊某等道路交通事故理赔虚假诉讼案位列其中。在要旨部分,指导性案例指出,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

“这个指导性案例,在当时,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也释放了信号——这类冒名诉讼就属于虚假诉讼,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对“冒名诉讼”这一现象,江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陈明湖“着迷”已久。“熊某等道路交通事故理赔虚假诉讼案,确实在道路交通事故理赔领域产生了指引效果,但能否适用于其他领域,还需要探寻冒名诉讼的本质。”在指导性案例之后,陈明湖并没有停止思考。查阅相关资料后,陈明湖发现,对于冒名诉讼和虚假诉讼的关系,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不同认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纪格非认为,冒名诉讼应该列为虚假诉讼客观规制的范围,而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则在他的《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与适用》中,将虚假诉讼仅限定在双方当事人、法院以及案外人的四方关系中,而将恶意诉讼、冒名诉讼和诉讼欺诈排除在外。

“实践中,有一些冒名诉讼属于虚假诉讼,但也有一些冒名诉讼不属于虚假诉讼,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在这个话题的引导下,从名义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分离的视角出发,陈明湖对冒名诉讼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思考,并基于不同类型的冒名诉讼,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方式。

经过陈明湖的思考,指导性案例有了“溢出效应”——并不局限于案例本身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而是对指导性案例背后的法学理论作了进一步延伸与思考。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民事检察理论研究自然也要尊重这个规律,站在系统观念的角度,要跳出民事检察看民事检察。

检例第87号——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是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在要旨部分,检例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作为一名民事检察官,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王玄玮将他的关注点放在了刑民交织民间借贷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上——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构成哪些犯罪?刑民交织时法律程序该如何展开?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在司法实务中,刑民交织类案件历来是个大难题,困扰着司法实践。从指导性案例中的刑事案件出发,探寻民事法律关系与之关系,这样的“独辟蹊径”,也自然具有启发价值,特别是从系统角度,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思考评述,也体现了检察官所秉承的客观公正立场。

近年来,最高检陆续制发了以“查办民事虚假诉讼”为主题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和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为主题的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活“样本”引发了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热潮。

据悉,最高检目前正在编制依法开展支持起诉的指导性案例,旨在对其法律定位、制度设计进行回应,以满足民事检察实践的需求。可以预计,这也将成为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新阵地”。

3

民法典时代

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掀起热潮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于民事检察工作而言,意义重大。

就在民法典颁布次日,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自那时起,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就成为民法典时代全体民事检察人的圭臬,指导着民事检察的办案实践。

实践每向前推进一步,理论支撑就应跟进一步。伴随着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春风”,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也在发生着悄然变化,从此前对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关注,转向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研究。

这种贯彻落实民法典背景之下的理论研究之变,也正是新时代检察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的体现。

“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从重程序到程序与实体的兼顾,这对民事检察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毕竟在技术、本领上,监督者要技高一筹,否则很难监督到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也注意到这个趋势。在她看来,这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案件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集中在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案由。在合同纠纷中,排在前几位的案件类型则主要是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各编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即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最重要的实体法依据。对上述案件进行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势必要从民事实体法中寻找办案依据。

以担保制度为例。步入民法典时代,担保制度迈向了形式多样、促进融资的功能主义发展阶段。让与担保,也从司法认定的“脱法行为”转变为民法典认可的非典型担保形式。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所收录的论文中,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柏婷提交的《外观或实质:房屋让与担保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构建》一文,就是基于对让与担保的关注。在存在让与担保的情况下,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审查执行异议?权利外观与权利实质在执行程序中发生冲突时,到底是基于权利外观保护第三人还是应保护实质权利人?借助民法典物权体系以及立法逻辑,柏婷进行了分析与阐述。

记者粗略翻看了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论文集中的全部文章,与民法典适用相关的有20多篇。话题不仅涵盖社会热点——个人数据权属认定、高空抛物致害归责、婚姻财产分割原则等,还不乏一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等基础问题的研究,可以说,借由民法典的施行,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正在呈现蔚为大观态势。

其实,早在民法典实施前,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就已带头拉开了民法典相关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大幕。2020年,由该厅厅长冯小光申报的“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课题,作为重点课题成功通过立项。据悉,经过历时一年的研究,相关成果将于近期面世。

理论无实践就无生命,实践无理论则无灵魂。在宁波,这座向海而生的城市,伴随着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的成功落幕,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必将迎来一次新的启航。怀着“国之大者”的情怀,民事检察人再出发!(检察日报 作者:于潇 滕艳军 图片:俞红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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